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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视角下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2:57| 浏览次数: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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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1年,我国《民法典》元年,私法繁荣是社会之幸。
2021年,我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今日(2021年7月15日)实施,
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部基础法律,不仅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指导,也是引领企业合规经营的指南,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力和促进作用。
公法与私法,彼此独立,又相互融合。
公法调整配置的是国家的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法无禁止即自由”。
合规,如一道闪电,呼啸而来。
2018年,我国合规元年。
企业合规(这里仅指公司类企业)一直在法学界、法律实务界进行着“热搜”,刷新人们对合规的了解和认知。
公司,作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有其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自荷兰东印度公司开始,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合规建设不断完善,已构建了强大的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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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首特律师事务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与时俱进,不断精进,紧随社会发展趋势,先后派方富贵等律师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进行合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一带一路与合规实务短期培训班》学习等等,于2020年11月汇编了十六余万字的《最新合规法律法规汇编》。
常学常新!常新常学!
合规内涵,合规体系,合规重要性……
越来越发现自己专业知识储备的欠缺……
越来越发现我国在合规建设发展迅猛……
2004年8月,笔者师从高金波主任律师,受益终生,由于老师担任着有关国家部委的法律顾问,自然而然就接触到了很多行政法方面的业务。为此,在行政法方面下功夫学习,至今还担任着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那么,企业合规与今日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之间有何关系?由于笔者正在研习企业合规,知识结构以及实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斗胆发出一己之见,抛砖引玉,向大家讨教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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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主要内容之一
企业建立合规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合规是一种特有的公司治理方式,合规的本质风险是行政监管风险和刑事风险,而实际上就是行政监管合规和刑事合规,企业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监管部门处罚、刑事追究的风险,成为企业合规的核心内容。在行政监管上,企业最大的处罚就是资格被剥夺,失去了与政府部门交易的资格,失去了上市的资格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处罚的种类,是企业建立企业合规的动力来源,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企业合规在《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体现
(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的种类,新增加了五种行政处罚种类,即“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和“限制从业”,加大了对企业惩罚的力度
上述五种新的行政处罚类型,尤其是“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和“限制从业”四类,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属性的性质,对于企业来说,影响深远,唯有合规,方能有效避免处罚。
(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过错,不处罚”,要求企业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这一条对于合规管理来说,意义非常重大,这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之后给合规管理带来了新的合规红利。行政处罚的主观过错要件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呢?答案是ISO 37301,这是国际通用标准,中、美等国家和地区都参与了这个标准的制定。
因此,企业应当围绕自身业务和管理,梳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结合自身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行政监管的违法违规风险点针对违法违规风险依法建立完善系统的合规制度,在企业内部严格执行面临行政处罚时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进而抗辩不予处罚的重要支撑当然,企业要学会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去保留固定证据,成为证明企业没有主观过错的重要证据。
(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首次将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扩大到除依法应当退赔外的所有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只要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均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原则上不得核减成本对企业而言,上述规定将相应增加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四)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延长了企业违法被追究的时效
这一条无疑对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企业行为的合规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制定合规政策时,应将有关文档的保存期限设定为至少五年,以便在面临行政执法时能提供充足的证据。
(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在数字时代,为防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伤害企业自身商誉以及由此带来其他不利后果,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规方案,根据地方或相关领域的具体规定,采取申请更正、缩短公示期、信用修复等应对措施。
综上,企业领导层掌握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合规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合规建设的水平,防范企业经营中行政监管的合规风险,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律师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对于行政监管的合规建设要擅于运用《行政处罚法》,才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合规服务,为我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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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富贵,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连锁经营股权研究中心主任。
投稿/简历投递:
   bjfc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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