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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决策权、分红权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限公司章程该如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让公司章程在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一、股东知情权的四大权利属性股东知情权是法定固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即知情权属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固有的权利,不得以公司意思加以限制和剥夺,是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后依法享有的固有权利。知情权是基础性权利。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充分保证股东知情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知情权是共益权。知情权是服务于全体股东的权利,若被剥夺或者放弃,则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受损之虞。知情权是独立权利。股东都有为任何自益、共益目的而主张会计账簿查阅权。二、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范围较大,不但有权查阅,还有权复制,而且股东行使以上知情权时,公司不得拒绝。但股东对于公司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的规定较为严格,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而且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还有权拒绝提供查阅。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因此,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履行前置程序并说明目的,具体如下:(一)如何提出书面请求?股东应当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不配合股东查阅请求的,股东才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因此,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行使查阅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之规,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231号民事裁定书。(二)何为“说明目的”?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就说明其目的,比如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营情况等。在司法实践中,以“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为由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被认为股东已明确查阅目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总第178期)。 四、何为“不正当目的”?前文已经提到,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阅。何为“不当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第八条之规定,不正当目的有下列四种情形,即:(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五、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本文作者的观点,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及于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首先,从受案范围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特定文件材料”,应包括会计账簿中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次,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账簿的记录和登记依据,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如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则股东很难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知情权难以落实到实处,因此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应当及于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最后,司法实践中印证了这一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465号。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7237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对会计账簿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张亦存在不及于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案例,其认为,我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 六、公司章程设计的建议(一)明确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具备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一般会先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时候,股东身份就无法被认可,继而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只有现任股东有权行使,非现任股东无权行使;当然,也可以规定隐名股东无权行使等等。(二)明确行使知情权方式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公司治理打开一扇天窗,很多事情已不再需要传真邮寄等方式解决,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比如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但是,建议公司在选择行使方式时,不能仅考虑方便快捷性,还需要考虑信息传递的安全性、证据保留的合法性等。(三)明确行使知情权范围在知情权纠纷中,知情权行使范围一直是热点问题,因法律仅罗列了几种可查阅、复制的情形,但实践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知情权对股东的需求远远不足,有时候对交易额比较大的合同,有些股东甚至要求查阅合同文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扩大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有效。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64号民事判决书。(四)对股东设定一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实践中,要证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具有一定困难,可以在初始章程或后续章程修订时,对股东的竞业禁止进行约定,如禁止的行业、禁止的行为、禁止的期间及禁止的区域等等,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如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等等规定。 七、条款示例股东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复制:(一)公司章程;(二)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名册;(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四)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八、结语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如果股东行使知情权后知悉公司商业秘密,也应当妥善保护。公司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公司自治体系的体现。建议公司聘请专业人士就股东知情权进行设计,在章程中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方式以及出现公司困局的救济方式等内容,以便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公司章程起到有章可依、定分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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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春帅,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指导:方富贵,中共党员,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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