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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设计|注册资本变更
发布时间:2021-05-21 12:17:01| 浏览次数:


有限公司章程设计|注册资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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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比如公司因扩大经营增加注册资本、因严重亏损减少注册资本等涉及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公司根据合理的需要,依法进行变更,这样才能保证公司良好的发展和降低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注册资本增加

(一)条款示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二)条款解读

公司增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资本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而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注意事项

1、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

1)公司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分配税后利润之前,必须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并且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不再提取),其后的剩余利润,才可以用于分配股东。在分配股东之前,经股东会决议后,可以用该部分利润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2)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以转为增加注册资本,但是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外,任意公积金也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3)股东增加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新股东投资入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很多情况下是为了引进新的投资者,是为了公司能够长远发展,而引进战略投资者是新增注册资本的首选。

2、增加注册资本时,资本多数决不能剥夺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享有的优先认购权一般分为两类,即法定优先认购权和约定优先认购权。法定优先认购权是一种形成权,是股东个人的固有权利,个人不放弃,即为享有,但是仅局限于其实际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新增出资份额,对其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约定优先认购权指经全体股东约定,当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而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方式。《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约定”的表述不可忽略,即除非股东主动放弃优先认购权,否则不可通过资本多数决对股东享有的优先认购权进行剥夺。

3、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的增资份额,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总纲领,公司按其意思自治原则决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中未作此规定,则股东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注册资本减少

(一)条款示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条款解读

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时,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可以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结果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纠纷的出现,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

1、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公司未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减少注册资本不能以公告的方式替代直接通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履行法定通知程序,以便债权人全面、及时获悉减少注册资本信息,确保其可采取相应的行动。当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减少注册资本决议通知债权人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通知方式,公告并不必然证明了履行有效通知的义务,公告是直接通知的补充方式,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或者不明知的债权人。

3、不同比例的减少注册资本需要股东一致同意

当公司进行不同比减少注册资本时,如果资本多数决即可通过,则违反了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公司一旦出现严重亏损,某些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在实质上增加其作为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当公司进行不同比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4、减少注册资本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债权人,可视为抽逃出资

公司进行减少注册资本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未通知债权人,这与股东抽逃资本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或应视为抽逃资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结语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在某些方面上对公司有一定的好处或作用,有各自的适用情况,但无论注册资本增加亦或是减少,对股东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其直接牵涉到股东的利益。同时,因注册资本的变更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因此,建议股东预先设计好公司章程,规避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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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春帅,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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