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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起草篇之总则(上)
发布时间:2021-05-21 11:56:22| 浏览次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起草篇之总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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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致股东的“一封信” ——让公司章程为创业保驾护航!》一文中,笔者阐述了公司章程的常见问题、条款分类及作用等内容,作为股东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那么为了满足股东起草公司章程的需求,笔者在本文讲解如何起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考虑到内容较多,本文分为上、下篇。

 

公司章程的开篇即为总则,总则部分一般规定公司最基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制定依据、党组织设立、公司性质、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等事项,而上述事项很多又是我国《公司法》(2018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结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纠纷点进行合理设计。

 

一、制定依据

(一)条款示例

为维护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条款解读

公司章程制定依据属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记载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可自由规定,除了依据《公司法》外,还可以添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如果公司设有党组织,也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写入。

 

二、党组织设立

(一)条款示例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条款解读

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公司正确把握方向,从容应对挑战。加强党的领导,是公司防控风险的重要保障。在公司治理中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力量源泉,亦是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公司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党组织,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治理,会起到积极的效果。

 

三、公司名称

(一)条款示例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

 

(二)条款解读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公司名称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的名称,是指国家为实行分级行政管理划分的行政区域的名称。行政区划的地名是指行政区划名称去掉“省”、“市”、“县”字后的内容。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但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后,以下公司的名称可以不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三)外商投资的。

 

字号,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司名字。公司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公司有正当理由也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公司甚至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但实践中这么情况很少见。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明了公司主要的经营范围,反映了公司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公司经营的特点。当公司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不同大类时,应该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公司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名称中可以规定为“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有限公司”。

 

(三)注意事项

1、公司名称有一定的限制

虽然公司名称由股东自由决定,但是股东给公司起名并非毫无限制,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除了上述不得出现的内容和文字等限制外,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另外,如果公司使用外文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2、避免因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名称不加以足够的重视,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姓名”。

 

四、公司住所

(一)条款示例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二)条款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司实际从事运营的实际经营场所,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囿于某种原因,如享受某区特定的优惠政策,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一致,在注册地根本无法找到公司踪迹,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如果无法联系到公司,很可能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即使公司及时发现并申请移出后,企业信息上也会一直保留此项记录,很容易让交易相对人误以为是“皮包公司”,这对于公司日后的经营有不良影响。

 

(三)谨慎确定公司住所的意义

公司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并非所有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均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司法环境、诉讼成本等均与诉讼管辖地有直接关系,谨慎选择公司住所可能在公司将来涉及到诉讼时得到更公正的审批、节省更多的开支。如果基于某些原因,公司住所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不相分离,为了公司自身考虑,在民事活动中尽量明确约定更适合的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是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为送达地址,如果法院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送达,最终会选择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对公司的影响很大,无论是企查查等APP企业查询软件,还是法院公告网,均会有公告送达的信息。

 

公司住所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公司来说,“所在地”一般是公司住所。

 

在涉外合同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针对于公司来说,“经常居所地”一般是指其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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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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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春帅,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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