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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10条,口腔诊疗机构在疫情下可以做到劳动用工合规
发布时间:2021-05-20 18:20:50| 浏览次数:


看完这10条,口腔诊疗机构在疫情下可以做到劳动用工合规


引  言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3日,武汉封城,全国各省份先后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NCP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截止到目前(2020年2月20日),NCP疫情依然没有结束。

在我国,口腔诊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口腔医疗机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大多数的口腔疾病,检查环节需要患者张开口进行近距离的口腔检查,尤其是口罩的摘取导致患者的直接暴露;牙科动力使用的高速涡轮手机、口腔洁治器等设备会产生大量水雾飞沫、气溶胶等等,这必将对医务人员及患者、陪同家属构成极大的风险。

湖北、浙江、北京、安徽、河南、江西、广东、四川、海南、深圳、南京、济南、昆明、威海、滨海新区等多地方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有关在NCP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口腔诊疗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三条:保留必要的口腔急诊外,其他口腔门诊常规诊疗工作全面暂停;妥善处理好与预约患者的沟通,争取理解支持;下发通知之日起实施,恢复正常就诊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目前,部分企业已陆续复工,但对于口腔诊疗机构还没有接到营业就诊(复工)的通知。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作为口腔诊疗机构的法律顾问,为了帮助口腔诊疗机构练好内功,做好复工准备,针对口腔诊疗机构编写了劳动用工合规的十条建议,供口腔诊疗机构和业务同行参考阅读,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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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关于疫情期间的日期

1、春节假期:2020年1月24日至30日,共7天,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休息日。

根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第二条之规定:“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春节延长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共3天,3天为休息日,不是法定节假日。

根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之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其中1月31日(星期五)原为正常的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原为调休的上班时间,而2月2日(星期日)原本就是休息日。

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延长的3天假期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3、2020年2月3日至恢复正常就诊时间另行通知日,北京与大部分省市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1)北京市

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口腔诊疗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开展口腔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暂停口腔门诊常规诊疗工作,保留必要的口腔急诊,做好急性牙痛、牙外伤、口腔颌面部创伤和感染等口腔急诊医疗服务。”以及第五条规定:“以上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恢复正常纠正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出现问题要妥善处理,立即报告。”口腔诊疗机构自2020年1月30日起停工,但考虑到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因此,2020年2月3日至恢复正常就诊时间另行通知日,则为停工日。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之规定:“除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因此,北京没有要求企业延迟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均可以复工,且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只是根据所在行业和企业具备条件的不同,复工方式有所不同。但对于口腔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接到卫健委的“恢复正常就诊时间另行通知日”的通知。因此,自2020年2月3日至恢复正常就诊时间另行通知日是处在停工期间。

2)大部分省市

A、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为延期复工期

要求各类企业2020年2月9日24时前不得复工。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向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复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能要求员工返岗工作,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因此,大部分省市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为延期复工期,这一段时间与北京不同,延期复工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例如,上海的延迟复工期间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其余地区的延迟复工期,建议区别对待,其中2月3日至7日建议认定为“特殊期间”,而2月8日至9日则应当认定为“休息日”。

B、2020年2月10日至恢复正常就诊时间另行通知日为停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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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关于疫情期间日期所对应的工资支付

1、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3倍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8〕3号)第二条之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这里的百分之三百即三倍是指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三倍(300%部分),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支付四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300%×加班天数。

这里还会涉及到月工资基数的问题,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北京的口腔医疗机构请参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19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第22条之规定。

2、休息日

休息日是2倍工资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从略)

3、延迟复工日

1)北京市

不涉及。

2)大部分省市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后,大部分省份虽出台了迟延复工的通知,但对于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并未予以规定和说明。关于迟延复工是否等同于休假及迟延复工员工工资待遇问题上各地却规定不一。例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复工期间上班,应付两倍工资”的说法。对于尚未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予以明确的地区,延迟复工期间的2月3日至2月7日原本为工作日,建议认定为“特殊期间”;2月8日至2月9日原为休息日,则仍然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还需要静观其后出台的文件。

4、停工日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之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第一条之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因此,待岗期间,在第一个月发全薪,第二个月起发生活费,即每小时不低于8.85元,每月不低于1540元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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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关于疫情期间日期所对应的假期调整

1、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处理,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只能采取发放加班费的方式,不能调整。

2、休息日

休息日可以采取补休(调休)的方式处理。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延迟复工日

1)由于各地方规定的不同,将“延迟复工日”视为“休息日”的按照休息日处理,可以采取补休的方式。

2)其他地方将“延迟复工日”按照“特殊时期”的,可以采取补休方式,可以冲抵各种假期包括年休假、福利假等,也可以调剂2020年度未来的周六日休息日。在假期冲抵期内,需要发放全薪;在休息日调剂期内,不需要发薪。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对于企业与员工是双赢的。如果都调剂完了,员工仍然无法返岗的,则可以进行待岗,在第一个月发全薪,第二个月起发最低生活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停工日

可以参照上述3中的“特殊时期”遵照执行。(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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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疫情下的试用期

1、试用期员工的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如不符合录用条件,口腔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当然,在疫情特殊时期,共渡难关,口腔医疗机构应该积极主动,采取与试用期的员工进行协商解决。

2、试用期延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上述规定看出,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试用期。因为疫情影响长时间停工停产,导致口腔医疗机构对试用期员工无法进行有效的考核,在试用期届满前,如果口腔医疗机构试用期未顶格约定,且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工资无差异的或略微差异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试用期,进而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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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疫情前员工递交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提出辞职而递交的离职申请,该离职申请属于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口腔医疗机构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且提出后不需要批准即可生效。在员工辞职表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员工递交离职申请辞职后,口腔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长时间停工停产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员工此前辞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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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疫情影响涉及裁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疫情”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也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在此基础上,口腔医疗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进行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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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降低疫情期间的用工成本方式    

1、用工方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四)之规定:“在受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因此,口腔医疗机构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经营出现困境,可以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与员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待岗等用工方式。同时,口腔医疗机构还应注意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固定证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纠纷。

2、“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

口腔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的主体,承担稳定劳动关系的责任,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期间,需正常向员工支付工资,这对口腔医疗机构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口腔医疗机构停工多长时间可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换句话说,何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如本文第一条所述,本次疫情下,虽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通知,但应自2020年2月3日起算,即企业自2月3日起进入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期间。这是因为,国务院宣布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也就是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为特殊的春节延长假期,不属于停工期。因此,停工期间应从2月3日起算,2月3日至3月3日期间是企业停工的第一个周期,换句话说,这就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第一个周期届满后,口腔医疗机构依然未接到恢复正常就诊时间的通知,则从3月4日起可以开始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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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疫情下的社会保险(以北京为例)

1、缴纳社保延期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第五条之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第12条之规定:“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第二条之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一)……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因此,口腔医疗机构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如果经过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确认,还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9〕7号),开篇就告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固定的,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018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用于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按照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因此,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后,即使依法减少了劳动者的工资,也不会直接导致其当年度缴费基数需要调整。但是,随着疫情周期的不断延长,国家和政府可能会出台推迟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调整社会保险基数缴存比例,甚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数,我们要密切关注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减负出台的相关规定措施。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因此,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直接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社会保险待遇。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才能作为例外情形进行考虑。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NCP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将会在各个地方作出进一步的落实。所有的一切,都是国家为了稳就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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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口腔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以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统计、收集员工信息,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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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要遵守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通知要求

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口腔医疗机构下发的通知,除保留必要的口腔急诊外,其他口腔门诊常规诊疗工作全面暂停,恢复正常就诊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这是卫生健康委员会基于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一特殊安排具有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即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因此,遵守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口腔医疗机构不得提前复工,否者,不仅存在疫情扩散的风险,还可能引发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建议口腔医疗机构对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通知加以密切关注,相信各地政府将会根据当地的疫情发展形势作出最佳决策,恢复就诊。

NCP疫情牵动万民之心、牵动全球经济,这次疫情给中国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现在重中之重是在党中央领导下打赢这场防疫保卫战,通过一系列宏观、微观政策的迅速调整尽量避免对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造成太大的冲击。同时,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执笔人:方富贵、王红蕾、栗晓勉、黄春帅、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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